守住安全红线还需加强基层监管 |
![]() |
湖北省南漳县“11•20” 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将部分工人掩埋,致7人死亡、5人受伤。湖北省安监局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为: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搞建设;承包单位违法出借资质;施工项目部现场管理混乱;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工作失控;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失职。教训十分深刻。 作为企业,要自觉强化主体责,安全生产最终需要企业落实,实现安全创造利润、安全助企业发展。金南漳公司管理混乱,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还违法组织施工,私刻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公章、伪造规划批复文件,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直接交与施工方进行施工。这些行为严重违犯建筑工程相关法规,更谈不上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其实安全管理的好坏,出不出事故,关键在企业自己,企业占主导作用。不少企业负责人嘴边重视安全,有利就将安全置于一边,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引发的事故并不少。 基层监管机构要确保谁检查、谁监督、谁负责,更不能失职。“11•20”事故监督失职的主要问题是: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违规放线的情况下,还补批放线手续;对违法施工行为只下达整改指令,不有效制止,不及时向上报告;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制止;对高大支撑模板系统未进行检测。基层监管机构要利用好监督权,要做好辖区内有关方面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部门是否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办事,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确保谁检查、谁监督、谁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今年全国两会上,顶层设计层面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行了总结和展望,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现“依法治安”。只要责任真正落实到基层,就能牢牢守住安全红线。 (评论员聂日丛) |
关键词: |